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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 应为 政府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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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2-10 20:42:21
  • “通常人民医院是公立医院,冠以人民二字的医院绝大多数都是由当地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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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人民医院是公立医院,冠以人民二字的医院绝大多数都是由当地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医院一科室主任和记者说,但由于医院更名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够规范的地方以及医院在运营过程中性质发生变迁等原因,所以任旧存在一小部分人民医院并非公立医院的现象。

  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有关法律法规,“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因此,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应接着使用“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及“XX市”等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

  2015年8月17日,原国家卫计委在对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改制后名称核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明确指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因此,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应接着使用“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及“XX市”等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

  批复中还再次明确:“医疗机构命名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国家卫健委在这份批复中明确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

  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晔和记者说:“医院的名字是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医院名称使用是卫健委的内部规章、规定。若非公立医院,按规定不应使用‘人民医院’的名称。详细情况具体看待,关键是医院对患者的服务态度、服务的品质,为人民好的医院才是大家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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