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剖析首页 > 案例展示

事例剖析

  • 型号:LDX-K3050
  • 输出电压:0-30V 输出电流:0-50A
  • 来源:kaiyun.com官网
  • 发布时间:2024-04-03 09:23:15
  • 女,1988年5月10日出世,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身份证号码1306811988××××
  • 在线订购

  女,1988年5月10日出世,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身份证号码1306811988××××××××。

  托付代理人梁嘉兴,男,1985年7月25日出世,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系原告老公。

  原告陈*诉被告高碑店市公安局信息揭露一案,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7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的托付代理人梁嘉兴,被告高碑店市公安局的托付代理人李征、张岩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陈*诉称,1.恳求承认被告高碑店市公安局关于陈*政府信息揭露的回复违法;2.恳求被告依据《信息揭露法令》采纳补救措施;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现实与理由,2020年5月31日,原告以书面形式向高碑店市公安局邮递了政府信息揭露请求,要求揭露关于高碑店市昌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存案状况的相关资料。经(2020)冀0681行初43号行政判定,原告于2021年1月10日收到高碑店市公安局关于政府信息揭露的回复,回复内容为: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法令》第十四条之规则,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端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请求人陈*要求揭露的高碑店市昌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存案状况,不归于县级公安机关存案规模,故没方法供给,请求人应向保定市公安局请求揭露。被告无视有关规则法令规则,向保定市公安局推脱信息揭露责任,《保安服务管理法令》、《公安机关施行保安服务管理法令方法》、《河北省保安服务存案监管施行方法》明确规则县级公安机关制作和获取了请求人所需的相关资料。被告适用法令过错,现实不清,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诉讼。原告陈*未向本院提交依据。

  被告高碑店市公安局辩称,一、信息揭露进程。2020年6月1日,陈*发函至我局,要求揭露高碑店市昌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存案状况的相关资料。我局接此函后,按照其供给的手机号进行了回复。2020年12月28日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定我局自判定书收效之日起20日内对原告陈*政府信息揭露请求从头作出书面答复。我局于2021年1月9日向陈*邮递送达了《高碑店市公安局关于政府信息揭露的回复》。二、针对原告称信息揭露归于县级公安机关责任规模的问题。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法令》、《公安机关施行保安服务管理法令方法》相关规则,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端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县级公安机关担任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作业:帮忙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存案管理作业。公安派出所担任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查看。依据以上规则,县级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存案是“帮忙”作业,“存案后”公安派出所进行日常监督查看,存案归于保定市公安局的责任,不归于县级公安机关的信息揭露规模。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法令》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给予正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二)未按照本法令的规则进行存案或许吊销存案的。我局治安大队已于2020年9月4日对高碑店市昌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及时存案的行为进行了正告处分。2020年9月1日,高碑店市昌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保定建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保定建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保定市公安局有存案信息,请人民法院保持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被告高碑店市公安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依据、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法令》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施行保安服务管理法令方法》第五条、第十八条,证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端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2021年1月9日向原告陈*送达信息揭露回复的回执。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依据提出质证定见,县级公安机关把握相关状况,信息应当是县级公安机关保存。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31日,原告向被告高碑店市公安局提出请求,要求其揭露高碑店市昌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存案状况的相关资料,一起指定信息的供给方法为纸面,获取信息方法为快递。因被告高碑店市公安局答复不契合法令规则,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冀0681行初43号行政判定,判定被告高碑店市公安局于判定收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原告陈*政府信息揭露请求从头作出书面答复。2021年1月9日,被告高碑店市公安局向原告陈*邮递了《关于政府信息揭露的回复》,答复: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法令》第十四条之规则,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端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请求人陈*要求揭露的高碑店市昌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存案状况,不归于我县级公安机关存案规模,故没方法供给,请求人应向保定市公安局请求揭露。

  本院认为,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法令》第二条规则,物业服务企业统称为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第十四条规则,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端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据此,高碑店市昌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归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向保定市公安机关存案,高碑店市公安局以书面形式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答复其请求的信息不归于县级公安机关存案规模,故没方法供给,请求人应向保定市公安局请求揭露,契合法令规则。《公安机关施行保安服务管理法令方法》第五条规则,县级公安机关担任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作业:(一)对保安服务活动做监督查看;(二)帮忙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存案管理作业;(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收集保安员指纹;(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作业。公安派出所担任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查看。

  综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无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存案的法定责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仅帮忙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存案及日常监督查看,原告陈*抗辩法令明确规则县级公安机关制作和获取了原告请求的信息,无现实和法令依据,对其诉讼恳求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如不服本判定,能够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邮政地址:枣庄市光明大道2621号 邮政编号:277800 网站标识码:37040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