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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最高可罚10000元!这份《电瓶车停放充电须知》请收好

来源:kaiyun.com官网    发布时间:2024-03-03 06:07:34

  电瓶车火灾危害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芜湖市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芜湖消防提醒您:

  一、严禁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他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电瓶车严禁遮挡消火栓、堵塞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违者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架空层内设有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或安全出口的,不得停放电瓶车或为电瓶车充电;禁止电瓶车“进梯入户”“飞线充电”;

  六、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发现的电瓶车违规停放及充电等行为,欢迎拨打12345进行举报。

  1.2021年10月4日,吴某某在网上购买一个电容量为66AM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瓶车锂电池,并自己安装在车上。10月5日凌晨2时6分,吴某海在位于玉林福绵区新桥镇大楼路北其租住的陈某某住宅一楼,对上述电动车使用不适配的充电器进行充电。

  3时44分,吴某某在充电中的电动车锂电池热失控炸裂起火引发火灾,吞噬了一家母子两人的宝贵生命。

  2022年3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福绵区新桥镇“10·5”火灾事故一审宣判:被告吴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吴某某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37万余元;房东陈某某,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34万余元。

  2.2021年9月20日凌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租户张某某将电瓶车电池带入室内充电引发火灾,致楼上5人死亡。

  2022年6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失火一案,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3.2021年8月21日19时许,老邹(化名)将其私自改装电池的电瓶车停放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天心区某宿舍旁的楼道内,从出租房内连接插线板,并将充电线拉到楼道内对电瓶车充电,随后其回到租住房内休息。当日23时许,该电动自行车因充电出现故障引起火灾,致使同栋居民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烧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12月30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邹犯失火罪。考虑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