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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更新中外协作油(气)田挖掘企业名单的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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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3-03 06: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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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依据海洋油(气)企业经营变化状况,现就出售或租借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出口退税方针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品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39号)附件3中“二、海上石油天然气挖掘企业的详细规模”所列公司进行调整,详细如下:

  (一)在“(一)我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他的部属企业”项下企业中删去中海石油(我国)有限公司荔湾作业公司、中海石油(我国)有限公司文昌13-1/2油田作业公司。

  (二)在“(二)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协作公司”项下企业中添加博道长和石油有限公司、哈斯基石油作业(我国)有限公司、爱思开新技术株式会社和爱思开尔世恩株式会社,并删去台南-潮汕石油作业有限公司。

  (三)对“(四)我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部属公司”项下企业名进行改变:将“成功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调整为“中石化成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将“我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调整为“我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有限公司”;将“上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总公司”调整为“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晰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佐服务等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6〕140号)第十七条“中外协作油(气)田挖掘企业”按上述调整后的企业名单履行。